2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於鄉(鎮、市)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 之自治事項?
(A)藝文活動
(B)文化資產保存
(C)禮儀民俗及文獻
(D)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統計: A(13), B(392), C(64), D(206), E(0) #3865225
詳解 (共 5 筆)
考點:地方制度法第20條第4款
(一)鄉(鎮、市)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D)選項
(二)鄉(鎮、市)藝文活動。(A)選項
(三)鄉(鎮、市)體育活動。
(四)鄉(鎮、市)禮儀民俗及文獻。(C)選項
(五)鄉(鎮、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直轄市自治事項: 包含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
縣(市)自治事項: 包含縣(市)文化資產保存。
鄉(鎮、市)權限: 鄉、鎮、縣轄市的自治事項較偏向基礎設施管理,文化資產的認定、指定與保存是由縣(市)政府主導。
換言之,文化資產的保存與維護職責,主要是劃歸給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



地方制度法
§18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19為縣(市)自治事項(內容大致相同)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二)直轄市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三)直轄市戶籍行政。(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四)直轄市土地行政。(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五)直轄市新聞行政。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財務收支及管理。
(二)直轄市稅捐。
(三)直轄市公共債務。
(四)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社會福利。
(二)直轄市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三)直轄市人民團體之輔導。(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四)直轄市宗教輔導。(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五)直轄市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
(六)直轄市調解業務。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鄉鎮市自治事項無學前教育與各級學校教育)
(二)直轄市藝文活動。
(三)直轄市體育活動。
(四)直轄市文化資產保存。(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五)直轄市禮儀民俗及文獻。
(六)直轄市社會教育、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一)直轄市勞資關係。
(二)直轄市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二)直轄市建築管理。
(三)直轄市住宅業務。
(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一)直轄市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直轄市自然保育。
(三)直轄市工商輔導及管理。例如飲用水管理。
(四)直轄市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一)直轄市河川整治及管理。
(二)直轄市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三)直轄市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四)直轄市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衛生管理。(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二)直轄市環境保護。(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鄉鎮市自治事項為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鄉鎮市自治事項多了營建)
(一)直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鄉鎮市自治事項少了規劃)
(二)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三)直轄市觀光事業。
→鄉鎮市自治事項多了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警政、警衛之實施。(鄉鎮市自治事項無)(縣市自治事項少了警政)
(二)直轄市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三)直轄市民防之實施。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合作事業。(鄉鎮市自治事項無)
(二)直轄市公用及公營事業。
(三)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鄉鎮市自治事項多了公共造產事業。
→縣市自治事項多了公共造產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