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實務見解,下列行為何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A)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
(B)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C)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
(D)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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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2), C(12), D(54), E(0) #396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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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471500
答案:✅ (B)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本題考點是:哪些行為屬於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判斷標準:
是否屬於行政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且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行為。
(A) ❌ 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
錯誤。
法官兼任庭長之任免、免兼屬於:
-
司法行政事項
-
法官內部職務調整
屬於司法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措施。
實務上認為:
不屬於行政處分,原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 ✅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正確。
過去傳統見解認為受刑人在監所內屬於「特別權力關係」,很多事項不得救濟。
但現代實務已逐漸承認:
假釋涉及:
-
人身自由限制
-
受刑人法律上利益
監獄機關拒絕假釋申請,對受刑人的權利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
✅ 屬行政處分
✅ 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C) ❌ 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
錯誤。
國中生受學校管教,口頭警告屬於:
-
教育輔導措施
-
輕微管教行為
尚未直接影響學生:
-
受教權
-
身分地位
-
法律上重大利益
因此:
❌ 不屬行政處分
❌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若是退學、記大過、重大處分,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D) ❌ 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
錯誤。
公務員請假核准與否,屬:
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措施
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中的勤務管理。
除非涉及重大權益(例如身分、俸給、重大法律利益),否則通常:
❌ 不屬行政處分
❌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整理比較表
| 行為 | 是否可行政訴訟 | 理由 |
|---|---|---|
| 免除法官兼庭長 | ❌ | 司法內部人事事項 |
| 拒絕假釋 | ✅ | 涉及人身自由與重大權利 |
| 國中生口頭警告 | ❌ | 輕微教育措施 |
| 不准公務員事假 | ❌ | 內部勤務管理 |
考試記憶
「涉及人身自由、重大權利 → 可救濟;單純內部管理、輕微管教 → 通常不可。」
✅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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