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實務見解,下列行為何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A)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
(B)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C)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
(D)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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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22), C(12), D(54), E(0) #3966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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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4854
答案是(B)。 (A)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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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500

答案:✅ (B)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本題考點是:哪些行為屬於行政處分,人民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判斷標準:

是否屬於行政機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且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行政行為。

(A) ❌ 司法院免除法官兼任庭長之決定

錯誤。

法官兼任庭長之任免、免兼屬於:

  • 司法行政事項

  • 法官內部職務調整

屬於司法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措施

實務上認為:

不屬於行政處分,原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 ✅ 監獄管理機關拒絕受刑人假釋之申請

正確。

過去傳統見解認為受刑人在監所內屬於「特別權力關係」,很多事項不得救濟。

但現代實務已逐漸承認:

假釋涉及:

  • 人身自由限制

  • 受刑人法律上利益

監獄機關拒絕假釋申請,對受刑人的權利產生重大影響。

因此:

✅ 屬行政處分
✅ 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C) ❌ 學校給予違規之國中生口頭警告

錯誤。

國中生受學校管教,口頭警告屬於:

  • 教育輔導措施

  • 輕微管教行為

尚未直接影響學生:

  • 受教權

  • 身分地位

  • 法律上重大利益

因此:

❌ 不屬行政處分
❌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若是退學、記大過、重大處分,可能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D) ❌ 對公務員請事假之申請不予核定

錯誤。

公務員請假核准與否,屬:

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措施

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中的勤務管理。

除非涉及重大權益(例如身分、俸給、重大法律利益),否則通常:

❌ 不屬行政處分
❌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整理比較表

行為 是否可行政訴訟 理由
免除法官兼庭長 司法內部人事事項
拒絕假釋 涉及人身自由與重大權利
國中生口頭警告 輕微教育措施
不准公務員事假 內部勤務管理

考試記憶

「涉及人身自由、重大權利 → 可救濟;單純內部管理、輕微管教 → 通常不可。」

答案: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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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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