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捐贈認列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營利事業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列為費用,但以不超過其所得額 30%為限
(B)營利事業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26 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 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 150%,自所得額 中減除
(C)營利事業依政治獻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列為費用,以 不超過所得額 2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 250 萬元
(D)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以新臺幣 2,000 萬元為限,自所得額中減除
統計: A(43), B(521), C(107), D(30), E(0) #3349687
詳解 (共 4 筆)
(A)
對合於前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定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本款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B)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本文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捐贈,得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所得額中減除;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所為捐贈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限額內,得按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所得額中減除。
(C)
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D)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營利事業捐贈比較表
|
比較項目 |
第 26 條 |
第 26 條之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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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類型 |
一般體育捐贈 |
運動產業專戶捐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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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對象 |
符合規定的體育團體、運動團隊、選手、學校運動設施等 |
認可運動業、重點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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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認列 |
100% 核實認列 |
依不同對象加成減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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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限制 |
不受金額限制 |
依下表區分 |
第 26 條之 2|加成減除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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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對象 |
現行減除比例 |
捐贈金額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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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可運動業(非關係人) |
175% |
1,000 萬元內 |
|
一般認可運動業(關係人) |
100% |
1,000 萬元內 |
|
專案核准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 |
175% |
不受上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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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
175% |
不受上述限制 |
第 26 條之 2 須符合指定專戶捐贈等法定條件;175% 為修法後比例,113 年考題當時為 150%。
核心抵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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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捐贈(非關係人): 企業透過教育部設置的專戶捐贈給營利運動業,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以捐贈金額的 175% 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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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捐贈: 若企業與受贈對象具有關係人身分(例如母子公司或具控制關係),抵減比率則為 100%(即核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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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優惠(重點運動業及重點賽事): 若經教育部專案核定為「重點運動業」或「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不論是否為關係人,其捐贈金額皆可按 175% 費用列支,且不受關係人 100%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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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企業限額: 每一營利事業每年累計捐贈金額以 新臺幣 1,000 萬元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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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豁免: 若捐贈給政府專案核定之重點運動業或賽事,其捐贈金額不受 1,000 萬元額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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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總額控管: 教育部每年受理捐贈的總金額設有上限(目前每年上限總額為新臺幣 30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