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而剩餘任期為四個月時,應如何解決?
(A)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撞至任期屆滿為止
(B)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並由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
(C)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由全體人民直接補選之
(D)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行政院副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直到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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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6), C(142), D(32), E(0) #3270368
統計: A(67), B(16), C(142), D(32), E(0) #3270368
詳解 (共 3 筆)
#6224738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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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8 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其中所指的「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意思就是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直接補選),而非由早期的國民大會補選。
? 為什麼剩餘任期四個月仍要「補選」?(常見陷阱)
許多人在作答時會受到「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這條憲法條文(憲法第 51 條)的影響,誤以為任期只剩四個月,扣掉代行上限三個月後不夠時間,進而選 (A) 讓院長直接代行到任期結束。
但這是法律實務上與考題上的常見陷阱:
- 憲法無免除補選之規定: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並沒有規定「剩餘任期過短即可免除補選」。只要雙缺位,法規一律規定必須啟動全體人民直接補選流程。
- 實務與法理的衝突:縱使補選流程(公告、登記、投票)可能花費近三個月,辦完選舉後新總統可能只剩一個月任期,但在修憲更改規定前,仍必須依法辦理補選。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憲法並無賦予行政院長代行至任期屆滿的權利,只要雙缺位就必須辦理全體國民補選。
- ❌ (B) 由國民大會補選是舊憲法的規定。現行增修條文已改為由全體國民直接選舉。
- ❌ (D) 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中,副總統並無「代行」制度。當副總統缺位時就是懸缺,不存在由行政院副院長代行副總統職權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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