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至遲應在幾日內給付之?
(A)5 日
(B)10 日
(C)15 日
(D)20 日 。
統計: A(2), B(18), C(46), D(2), E(0) #3778959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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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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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條文:《就業保險法》第 22-1 條:「依本法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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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權具體化:
依憲法第 155 條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就保給付屬公法上給付義務。當勞保局做出「核定」的行政處分時,勞工對國家的公法上債權即告確定,本條文即為規範此債權的「清償期」。 -
行政程序迅速原則:
呼應《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精神,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件負有迅速處理義務。本條文直接以明文法律限制行政機關的「執行期間」,將行政效率法制化。 -
公法上遲延責任與誠信原則:
引入民法債編的「遲延責任」觀念。一旦國家因自身疏失未按時給付,便構成公法上的不當得利或不履行義務,必須承擔支付遲延利息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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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社會救助的即時性(救急性質):
就保給付對象(如失業者、育嬰留停父母)正處於收入中斷、經濟面臨危機的轉折點。此給付具高度「生活扶助性質」,強制規定 15 日極短期限能確保發揮「及時雨」的救濟功能。 -
督促行政機關積極作為:
透過明訂期限與「加給利息」的懲罰性條款,倒逼勞保局優化內部行政流程、推動資訊化電子撥款,避免官僚體制因公文往返或怠惰損害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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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天:文件審查、勾稽勞保與就保投保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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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天:系統正式核定,產生核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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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2 天:財務部門啟動電子批次作業,透過媒體傳輸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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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實務上通常在核定後 3 至 5 個工作天,勞工即可收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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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責任(應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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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內部公文陳核耽擱、承辦人員疏失漏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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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轉帳系統故障、金融媒體連線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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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責任(免加給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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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金融帳戶填寫錯誤,導致銀行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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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帳戶被法院列為警示帳戶或遭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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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未依要求完成補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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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xt{逾期利息}=\text{核定給付金額}\times \text{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times \frac{\text{逾期天數}}{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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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數計算:自核定之日起算第 16 日為逾期第 1 天,按日計算至實際匯入帳戶之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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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申請人(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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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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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 2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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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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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將追繳原已領取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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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投保單位(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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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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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10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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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如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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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對象:投保單位(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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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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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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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領之給付勞保局將依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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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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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項目: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健保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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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聯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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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限對比:本條文與《勞工保險條例》第 29-1 條(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規定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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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對比:就保的「雇主未投保處 10 倍罰鍰」,與勞保(未投保處 4 倍)及勞退(未提繳處 2 萬~10 萬元)的罰則不同,是乙級技能檢定中最容易混淆的複選、單選題常客,務必對齊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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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 2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