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某公司創辦人擔心未來遺產稅過高,因此希望藉由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總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假定下列選項之信託皆為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 信託利益之權利)
(A)善用贈與稅之年度免稅額
(B)成立「本金孳息全自益」之股權信託
(C)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
(D)成立「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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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0), C(1), D(3), E(0) #3709787
統計: A(1), B(50), C(1), D(3), E(0) #3709787
詳解 (共 1 筆)
#7423591
正確答案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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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各選項的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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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善用贈與稅之年度免稅額:正確。 每年有固定的贈與稅免稅額(例如民國111年起為每年新台幣244萬元),創辦人可藉由長年逐步贈與,將股權或其他資產合法轉移給繼承人,有效降低未來的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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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成立「本金孳息全自益」之股權信託:錯誤。 由於本金與孳息皆由委託人自己享有(全自益),財產的實質所有權及權利並未發生移轉,故無法達到生前贈與、減少遺產總額的目的,身故時該信託財產仍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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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成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正確。 創辦人將股票所有權(本金)留在自己名下,但將未來產生的股利(孳息)贈與給子女。設立時,國稅局會針對未來孳息的權利價值課徵贈與稅。這能幫助創辦人提前合法轉移股利收益,同時保留對公司的控制權,並藉此減少未來的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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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成立「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之股權信託:正確。 創辦人將股票所有權(本金)贈與給子女,但自己保留收取股利(孳息)的權利。在信託成立時,須就本金的權利價值計算並繳納贈與稅。這也能在生前成功移轉財產所有權,減少創辦人身故時的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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