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若屆次改選,未產生農會總幹事,重新公告登記時,則績優總幹事重新申請登記原農會者,有其他候聘登記人計算總分達幾分以上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評定其他候聘登記人為合格人員?
(A) 六十分
(B) 六十五分
(C) 七十分
(D) 九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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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 C(96), D(22), E(0) #3679101

詳解 (共 1 筆)

#7457434
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 16 條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其評審項目規定如下: 一、學歷。 二、經歷。 三、品德操守。 四、工作表現。 五、面談表現。 前項評審項目之計分基準如附表。 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遴選,依前項所定基準計算總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四十分者,不予辦理    面談程序。 二、現任總幹事經評定為績優總幹事,並申請登記原農會總幹事候聘時,    其他候聘登記人之學歷、經歷、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合計分數未達六    十分者,不予辦理面談程序。 三、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七十分以上者,評定為合   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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