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現行保險法第 107 條立法意旨與條文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有誤?
(A) 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 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B) 被保險人滿 15 歲以前身故時,僅退還所繳保費(得加計利息),或返 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C) 保險法 107 條所指之未滿 15 歲係指保險年齡未滿 15 歲
(D) 保險法 107 條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保障未滿 15 歲之人 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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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 C(160), D(0), E(0) #1798645
統計: A(3), B(6), C(160), D(0), E(0) #1798645
詳解 (共 1 筆)
#7435888
【考點提醒:為什麼 (C) 是錯的?】
這就是法律題最愛玩的「文字遊戲」,核保考試非常注重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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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細節在於「年齡」】:保險實務上有所謂的「保險年齡」(通常是半年設一個坎,滿6個月就進位1歲)。但是!保險法第 107 條是為了保護兒童生命,這裡的「未滿 15 歲」指的是實歲(足歲),也就是身分證上實實在在滿 15 歲生日的那一天,絕對不是保險公司自己算的保險年齡!所以 (C) 說是指保險年齡,直接出局。
拆解其他選項(讓你秒懂為什麼它們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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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死亡給付於滿 15 歲之日起發生效力:沒錯!契約本來就有效,只是裡面的「身故領錢」功能被鎖住了,等到被保險人滿 15 歲生日那天,這個鎖就會自動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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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僅退還所繳保費或投資帳戶價值:對,這就是前面講的「無利可圖原則」,把本金退給你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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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立法意旨係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完全正確,這是這條法律的核心靈魂。
「15歲是死線、看實歲不看保險年齡、退保費不給身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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