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土地總登記時,下列何種土地得免予編號登記?
(A)沙漠
(B)林地
(C)公園
(D)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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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12), C(6), D(5), E(0) #3385118

詳解 (共 2 筆)

#6512486
土地法 §41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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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土地分類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 

第四類 :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 41 條 登記之土地

第二條第三類及第四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不在此限。

 

(A) 沙漠 (第四類

(B) 林地 (第二類

(C) 公園 (第一類

(D) 墳場 (第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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