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因犯傷害罪即將入獄執行,乙向甲佯稱可以幫他擺平免入監執行,要求甲給付 60 萬元報酬。 甲信以為真,給付乙 60 萬元後,乙乃撰寫書狀向地方檢察署書記官請求暫緩甲之執行未果,甲 於地方檢察署報到時,方知仍應入監執行。乙之刑事責任為何?
(A)背信罪
(B)詐欺罪
(C)妨礙公務罪
(D)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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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4), B(4621), C(46), D(226), E(0) #3255135

詳解 (共 10 筆)

#6148157
簡單來說,甲收錢答應乙擺平入監的執行
甲也有執行,因此並無背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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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甲以合法的書狀上呈,更無妨礙公務,亦遑論瀆職

故僅論施以詐術(給我錢我一定會幫你擺平),使乙陷入錯誤(我相信你會幫我擺平),而交付財物,但事實未果的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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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680
請問一下,我如果幫我朋友寫情書追女生,跟他收一百元說一定會追到,我寫了但是被我追去,這樣也是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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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200
 A選項 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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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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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244
佯稱=唬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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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930
詐欺罪犯罪行為:乙向甲佯稱可以幫他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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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369
(A) 背信罪>>財產法益,81台上3534決:背信罪限於處理財產上之事務
(B) 詐欺罪
(C) 妨礙公務罪>>乙寫書狀沒有妨礙公務
(D) 瀆職罪>>針對公務員、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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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737
刑法§342背信罪
1.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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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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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乙有試圖以合法手段幫甲擺脫刑責,故不成立背信罪。
B:乙稱能讓甲免入監執行,甲信之並交付金錢,已成立詐欺罪。
C:乙未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干擾其執行職務。
D:乙非公務員或仲裁人,非瀆職罪之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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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2807
  • ? 詐欺罪的成立要件: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需要行為人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因而交付財物。
  • ? 本案事實分析:乙明知自己根本沒有能力或管道讓甲「免入監執行」(此為不可能實現的手段),卻向甲「佯稱」可以擺平,這屬於施用詐術。甲因為相信了乙的話(陷於錯誤),進而交付了 60 萬元(處分財物)。因此,乙的行為完全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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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背信罪:背信罪的前提是行為人必須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乙與甲之間本質上是一場基於詐騙的非法交易,乙並非依法或依契約為甲處理正當合法的事務,且其主觀上是一開始就想騙錢,因此不成立背信罪。
  • (c) 妨害公務罪:乙只是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書記官請求暫緩執行,這屬於正常的訴訟程序救濟或請求,並沒有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或「詐術損害公務員職務」等妨害公務的行為。
  • (d) 瀆職罪:瀆職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務員」(例如收受賄賂的法官、檢察官等)。本題中的乙只是一般民間人士,並非公務員,因此絕對不可能成立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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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541
(A) 背信罪
? 要有「受託關係」(例如幫忙管理財產)
❌ 本題只是騙錢,沒有那種關係
➡️ 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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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3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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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74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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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犯傷害罪即將入獄執行,乙向甲佯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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