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限制出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出境可分為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及獨立型限制出境
(B)限制出境處分得與具保同時為之
(C)限制出境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
(D)獨立型限制出境,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後 6 個月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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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7), D(3), E(0) #3929018

詳解 (共 1 筆)

#7502217
正確答案為 (C) 限制出境屬於限制住居之一種
解析
  1. 選項 (C) 為何敘述錯誤?(新制核心修正焦點)
    • 修法背景:過去實務上確實將限制出境、出海視為「限制住居」的處分方法之一。然而,這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侵害甚鉅,卻缺乏明確法律條文規範,曾遭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
    • 現行法規定:我國於《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已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第 93 條之 2 至第 93 條之 6),將限制出境、出海獨立成一種法定的強制處分,兩者在法律上已經明確分流,不再依附或屬於限制住居的一種。因此 (C) 敘述屬於舊實務見解,在現行法下是錯誤的。
  2. 其餘正確選項「對在哪裡」?(抓核心條文)
    • (A) 正確(性質分類)限制出境新制依據法源不同,可分為由檢察官或法官逕行處分的「獨立型(逕行處分型)限制出境」(第 93 條之 2),以及用來替代羈押的「羈押替代處分型限制出境」(第 93 條之 6)。
    • (B) 正確(處分併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6 規定,限制出境、出海可以作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替代或併行處分,因此限制出境當然得與具保同時為之。
    • (D) 正確(書面通知期限):為保障正當法律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102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獨立型(逕行)限制出境如果沒當庭告知,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處分後 6 個月內通知被告

口訣
限制出境已獨立,別再當作限住居!
獨立通知等半年(6個月內),羈押替代免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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