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租豪宅與名車,假裝富二代,欺騙乙與之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婚姻無效
(B)婚姻效力未定,視乙是否承認
(C)婚姻得撤銷,乙得於發見詐欺後六個月內,向甲行使撤銷權而撤銷之
(D)婚姻得撤銷,乙得於發見詐欺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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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47), C(147), D(1228), E(0) #1850016
統計: A(28), B(47), C(147), D(1228), E(0) #1850016
詳解 (共 4 筆)
#7437532
依據臺灣《中華民國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在本題情境中,甲租用豪宅和名車偽裝成富二代,這屬於親屬法上的「詐欺行為」。乙因為甲的欺騙進而做出結婚的決定,屬於被詐欺而結婚。因此,乙有權依法請求撤銷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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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條件非常嚴格(如: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違反近親結婚限制、重婚等)。因「欺騙」而結婚在法律上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屬於「得撤銷」的範疇,在法院判決撤銷前,該婚姻依然合法有效。 - ❌ (b) 婚姻效力未定,視乙是否承認:
「效力未定」通常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限制(如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做的契約行為),或者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等情況。身分法上的婚姻關係,並沒有「效力未定並視配偶承認與否」的過渡狀態。 - ❌ (c) 婚姻得撤銷,乙得於發見詐欺後六個月內,向甲行使撤銷權而撤銷之:
雖然撤銷期間「六個月內」是正確的,但身分法(親屬編)為了穩定身分關係,規定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向法院請求」,不能像一般民法財產編(如民法第 92 條、第 93 條)那樣,僅靠單方面向對方(甲)發出通知就發生撤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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