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補辦查驗或換發。 否 109/06/22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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