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8. 為使失業給付請領者提早就業,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至少幾個月以上,可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A)3 個月
(B)6 個月
(C)9個月
(D)12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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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6), C(0), D(4), E(0) #3778978

詳解 (共 2 筆)

#7656550

 

考試精華筆記:《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核心體系與考題解析
本題正確答案為 (A)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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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條文核心:五大給付請領條件一覽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為全法最核心的「社會安全網」門檻,明確規範五大給付之法定條件:
  • 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 + 退保前 3 年內就保年資累計滿 1 年以上 + 具工作能力與尋職意願 + 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14 日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本題核心):符合失業給付條件 + 失業給付請領期滿前受僱工作 + 參加就業保險滿 3 個月以上(年資可合併)。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 + 公立就服機構登記 + 經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保年資累計滿 1 年以上 + 子女滿 3 歲前 + 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 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全額補助被保險人本人及隨同眷屬之健保費自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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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定義:非自願離職(第 11 條第 3 項)
  1.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2. 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20 條資遣。

  3. 勞工依《勞基法》第 14 條主動被迫離職(因雇主違法或未依約給酬)。

  4.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契約滿 6 個月以上 + 離職逾 1 個月未就業 + 主管機關無法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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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度法學與實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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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法第 11 條法源邏輯鏈條】
 [消極保障:維持生活] ───> [積極促進:提升技能] ───> [經濟誘因:重返職場]
 (失業給付 / 健保補助)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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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源邏輯與立法目的
  • 風險分擔與對價關係:屬於社會保險制度。勞工平時履行在地投保義務,當面臨「非自願失業」之社會風險時,方可依法主張特定保險事故給付,非無條件之社會福利。

  • 從消極保障到積極促進:立法初衷不單是發放津貼維持基本生活尊嚴(消極),更建立強制職訓機制、提供「提早就業獎助」(積極),旨在排除道德風險(賴領失業給付),引導勞工儘速重回職場。

  • 少子女化國策對接:將育嬰留停津貼納入就保,以減輕生育家庭的經濟與職涯中斷壓力,穩定國家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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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務運用與操作細節
  • 失業認定與推介期:實務上勞工須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至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就服站進行 14 天求職媒合,確認無法推介就業後,方完成失業認定並轉交勞保局發撥。

  • 提早就業獎助操作:例如原本可領 6 個月失業給付,於第 2 個月即找到新工作,新工作加保滿 3 個月後,即可申請一次領回剩餘 4 個月額度之 50% 作為獎勵金。

  • 育嬰留停雙親兼領:只要父母均符合就保年資滿 1 年,在子女滿 3 歲前,雙親可同時或先後請領,現行津貼標準已調高至投保薪資的 80%(60%就保基金 + 20%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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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動法源網狀關係
  • 《勞動基準法》:非自願離職的事由完全對接《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第 14 條(勞工被迫解約)及第 20 條(改組轉讓)。

  • 《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停津貼的請請前提,是必須先依《性工法》第 16 條規定向雇主請得「育嬰留職停薪假」。

  • 《全民健康保險法》:保費補助由就保基金直接與健保署對接,實務上免除失業勞工該期間之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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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關罰則(反詐領與雇主責任)
  • 勞工不當詐領(第 36 條):以詐欺、虛偽證明(如隱匿已在職、與前雇主串通假資遣)領取給付者,處以領取金額 2 倍罰鍰,並追還溢領款,另移送刑事詐欺罪。

  • 雇主違法課罰(第 38 條第 3 項):雇主若違反規定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負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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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考題其餘選項錯誤原因拆解
本題考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精準法定數字,其餘選項之「錯誤成因」與「易混淆條文」如下:
  • (B) 6 個月 \( \rightarrow \) 錯誤

    • 錯因:激勵機制講求及時性,若限制新職須做滿半年才發獎助,將大幅降低誘因。

    • 考點混淆:「6 個月」為第 16 條規定之一般失業給付最長請領期限;亦為定期契約屆滿視為非自願離職之最低契約存續期間。

  • (C) 9 個月 \( \rightarrow \) 錯誤

    • 錯因:法條無此加保時間限制,純屬干擾項。

    • 考點混淆:「9 個月」為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年滿 4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之失業給付及職訓生活津貼的最長請領期限。

  • (D) 12 個月(1年) \( \rightarrow \) 錯誤

    • 錯因:此為過渡期獎勵,若限制滿 1 年則緩不濟急(長期穩定就業獎勵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範疇)。

    • 考點混淆:「12 個月(1年)」是第 11 條中,申請失業給付(3年內累計滿1年)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累計滿1年)的「前置就保年資門檻」。考生常將「請領前要滿 1 年」與「新職後要滿 3 個月」對調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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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考前必背核心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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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3 滿 1 領失業,新職滿 3 拿獎助;一般領 6 弱勢 9,詐領給付罰 2 倍。」
(前3年滿1年年資可領失業給付;新工作加保滿3個月可拿提早獎助;一般人最長領6個月、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領9個月;詐領者處2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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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在考什麼觀念 本題考的是《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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