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B)行政機關原則上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履行行政契約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
(C)不同於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
(D)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
統計: A(536), B(3148), C(84), D(345), E(0) #3295660
詳解 (共 10 筆)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為什麼 (B) 是錯的?(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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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締結行政契約時,行政機關與人民是處於「對等」的地位。既然是契約關係,當人民違約不繳錢時,行政機關就不能突然又恢復高高在上的姿態,直接用單方的「行政處分」去命令人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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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途徑: 發生行政契約的金錢給付違約時,行政機關原則上只有兩條路可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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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 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取得勝訴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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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執行(須有特別約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如果在締約時,契約裡有明文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約款」(且經機關首長核可),那麼人民違約時,機關就可以跳過訴訟,直接拿這份契約作為執行名義,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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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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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行政機關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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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機關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學理上也普遍承認行政契約具有「替代處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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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同於行政處分為單方行為,行政契約為雙方行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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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行政法最基礎的定性。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單方的高權行為(不需要人民同意即生效);而行政契約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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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依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外,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設定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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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的明文規定。揭示了行政法上的「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法規沒有禁止、事物本質容許,機關就可以用契約來設定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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