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 300 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 萬元,總價 600 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 300 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 60 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 60 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 300 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B)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 60 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 300 組鐵架
(C)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 60 萬元
(D)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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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2), D(0), E(0) #3960715
統計: A(5), B(8), C(2), D(0), E(0) #3960715
詳解 (共 2 筆)
#7497230
這題官方公佈的正確答案是 (B)。
這是一題考查民法物權編中「留置權之不可分性(民法第 932 條)」的經典必考題。這題的關鍵在於:留置權是擔保物權,具備高強度的「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在物理上是否可分(像本題的 300 組鐵架),只要債務人(甲機關)還有「一毛錢(哪怕只有1元)」沒有還清,債權人(乙公司)就有權利扣留「全部」的留置物!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 (A) 性質上可分,僅得按比例留置相當數量: 錯誤
- 邏輯: 很多考生會在這裡同情甲機關,覺得 60 萬的欠款只占 600 萬總價的十分之一,扣押全部 300 組鐵架未免太過分,進而直覺選 (A)(認為扣 30 組就好)。但在民法物權法上,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高於比例原則,法律就是賦予債權人扣留全部的權利,以產生足夠的心理壓力強迫債務人趕快還錢。
- (B) 具不可分性,未全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 正確 (本題答案)
- 法理依據: 依據 中華民國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 民法第 932 條第 1 項 明文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且本條第 2 項雖然有針對「留置物為可分」時的例外規定,但那是指「標的物在切割後,剩餘部分的價值『仍超過』債權額」時,債權人可以「主動」接受債務人請求,或在行使權利時有所限制;但在第一關要件上,只要債權未獲全部清償,不論物是否可分,債權人原則上就是依法享有留置「全部」的權利。
- (C) 債權僅占十分之一,故留置權不成立: 錯誤
- 邏輯: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民法 §928)只需要:1. 債權已屆清償期、2. 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3. 動產是由合法占有而來。題目中明文指出這 60 萬元「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且是由甲機關主動寄放(合法占有)。因此,留置權完全合法成立,與債權占總價值的比例多寡毫無關係。
- (D) 物理上可搬離,不得留置任何鐵架: 錯誤
- 邏輯: 留置權本來就是一種「扣留他人動產」的法定物權,如果因為東西可以搬走、可以拆卸就不能留置,那全天下的動產留置權(如修車廠扣留機車、裁縫店扣留西裝)就通通無法實施了。這個選項的說法完全顛倒了留置權的本質。
筆記
「擔保物權鐵板一塊,一元未還全部扣留!留置權不可分性大過天,誰跟你按比例慢慢算!」
只要在題目中看到「留置權」、「抵押權」或「質權」的不可分性考題,選項中只要宣稱「必須按比例留置」、「債權比例太低就不成立」,通通大膽打叉!鎖定宣稱「全部受償前,得就全部行使權利」的 (B) 選項,3秒快速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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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6633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核心解析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931 條準用第 882 條及第 897 條(或直接適用民法關於擔保物權不可分性之法理),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
- 不可分性原則:不論留置物本身在物理上或性質上是否可分(如本題中的 300 組鐵架),在債權(60 萬元)獲得全部清償之前,債權人(乙公司)都可以對留置物的全部(全部 300 組鐵架)行使留置權,不受債權金額與留置物價值比例的限制。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即使鐵架可分,乙仍得留置全部,非按比例。
- (B) 正確:完全符合擔保物權不可分性之定義。
- (C) 錯誤:留置權之成立與債權占留置物價值的比例無關,只要符合牽連關係等要件即成立。
- (D) 錯誤:留置權是法定的權利,乙公司依法本得留置,非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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