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就他人之訴訟有事實上利害關係之特別代理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聲請訴訟參加
(B)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C)參加人應以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他造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聲請調查證據
(D)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提出抗告,且拒絕為準備程序者,視為聲請移付調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 B(63), C(19), D(14), E(0) #4002568
統計: A(67), B(63), C(19), D(14), E(0) #4002568
詳解 (共 4 筆)
#7476389
(A)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聲請訴訟參加(輔助參加),必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例如判決結果會直接影響其私法上權利義務),若僅有「事實上」或「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不得參加訴訟。
(B) 正確(本題選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C) 錯誤:
依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包含聲請調查證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提起上訴抗告等)。只要其行為不與被輔助當事人之行為相牴觸,即屬有效。
(D) 錯誤:
民事訴訟法中並無「共同訴訟人抗告及拒絕準備程序,視為聲請移付調解」之規定。抗告為對裁定之不服救濟,與聲請調解為完全不同之程序效果。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