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教師與公立學校間之聘約
(B)主管機關與受損害人民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
(C)公立大學與廠商就購置教學設備所簽訂之契約
(D)主管機關委託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簽訂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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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39), C(649), D(43), E(0) #3966521
統計: A(45), B(139), C(649), D(43), E(0) #3966521
詳解 (共 4 筆)
#7508632
參照法務部 100.03.09 法律決字第1000005344號函
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惟何謂行政契約,其與私法契約之區別為何,該法並無明文,目前學界之多數見解認為,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約內容決定之,例如契約之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屬公法契約:(一)以執行公法法規為目的者,(二)含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行為之義務者,(三)與人民之公法上權利義務有關者。是公權力依法得以行政契約方式執行,然其公權力授與之目的,在於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之法律關係,並使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如行政機關以承攬契約或類似之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任務,而非行政機關與受授權人建立公法之法律關係,並使其如同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權力,執行行政任務者,如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均非公權力之受託人,其所為之行為自非行使公權力(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445 號判決參照)。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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