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B)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C)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D)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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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691), C(22), D(116), E(0) #396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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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7458343
行政程序法 第143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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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9552
(A)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140
(B)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全部無效→§143
(C)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139
(D)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141Ⅰ
§139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v.s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95)。
v.s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167)。
v.s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169)。
v.s行政罰法:裁處書。
§140(涉他契約)Ⅰ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141Ⅰ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143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v.s§112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v.s§158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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