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情形,何者為保險人應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A)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B)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C)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D)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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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2), C(70), D(15), E(0) #345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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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7170
題目解析 在這道考題中,題目要求我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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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1735
  • ? (c)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
    • 保險人仍應負給付責任。
    • 根據中華民國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21 條,以及第 134 條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僅是該受益人喪失保險金請求權(受益權),目的在於懲罰惡意受益人,而非免除保險公司的給付義務。保險公司仍須依約賠付,該筆保險金會轉為給付給其他應得之人或列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 (a) 年金保險之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根據保險法第 121 條第 3 項(年金保險準用人壽保險),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若保費已付足二年以上,保險公司僅需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給應得之人。 
  • ? (b) 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逃避警員追捕發生車禍致死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根據保險法第 109 條第 3 項(或傷害險第 133 條),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之傷害、失能或死亡,屬於法定的保險人免責事由,因此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 (d) 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妊娠
    • 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 根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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