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下列之處理何者為非?
(A)情節嚴重者,逕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B)限期改善
(C)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D)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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