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國繼受歐陸成文法典,所以法律條文之文字解釋構成司法工作之重點。請問下列何者非法
律解釋的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習慣解釋
(D)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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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447), C(1837), D(145), E(0) #2799324
統計: A(144), B(447), C(1837), D(145), E(0) #2799324
詳解 (共 4 筆)
#6008442


參考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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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649
在法學方法論中,「習慣」是法律的一種法源(不成文法),用於填補法律的漏洞(例如《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習慣」本身是法官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時所引用的依據,而不是用來「解釋成文法律條文文字」的方法,因此(C)並非法律解釋的方法。
為什麼其他選項正確
- ⭕ (A) 文義解釋:又稱文字解釋或字面解釋,是指依據法律條文字面上的文義、語法結構來闡明法律意義的方法,是法律解釋的起點。
- ⭕ (B) 體系解釋:是指將法律條文置於整個法律體系、章節結構、或是與其他法規的關聯性中,來探求該條文正確含義的方法,以避免條文間相互牴觸。
- ⭕ (B) 目的解釋:是指以法律制定的規範目的、客觀處罰或保護的旨趣出發,來解釋法律條文內涵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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