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D)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1), B(276), C(205), D(883), E(0) #3517617
統計: A(371), B(276), C(205), D(883), E(0) #3517617
詳解 (共 10 筆)
#6606283
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感謝摩友細心,讓此解答更加昇華)
(A)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錯誤
-->修正為: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二項】。
(B)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不完全正確
-->本題並無提到起訴前還是起訴後,所以是不完全正確的選項。
==>如果是起訴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修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如果是起訴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及修法理由: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法理由: 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本題並無提到起訴前還是起訴後,所以是不完全正確的選項。
==>如果是起訴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修法理由:「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如果是起訴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二項及修法理由: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法理由: 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爰修正第二項。)
(C)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錯誤
-->修正為: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民事訴訟法第77-3條第一項】。
(D) 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正確【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
參考資料-植根法律網: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60040000001200-1121129&ShowType=Ref&FLNO=77002
參考資料-植根法律網: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60040000001200-1121129&ShowType=Ref&FLNO=77002
70
0
#7167588
X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ㅤㅤ
民事訴訟法 第 77-3 條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ㅤㅤ
✦ 第一項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 解釋
如果原告所請求的權利,是建立在雙方互負義務的「雙務契約」上(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常常會有「我有義務給你什麼,你也有義務給我什麼」的情況。
例如:
-
A 賣東西給 B
-
A 請求 B 支付 100 萬貨款
-
但 A 也必須交付商品(交付商品即是 A 的對待給付)
✔ 本條規定的意思是:
A 在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不可以把自己要給的東西的價值扣掉。
? 也就是:訴訟標的價額 = 原告所請求的全部價額,不得扣除原告自身的對待給付價值。
這是因為訴訟標的價額影響:
-
訴訟費用
-
管轄法院
-
上訴利益等
因此法院要求以請求金額的全部計算。
✦ 第二項
「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 情況:原告不只請求對方給付,也要求法院「確定」自己要給多少
假設:
-
A 請求 B 支付 100 萬貨款(A 的請求)
-
同時 A 也請法院確定:自己應交付之商品價值為 60 萬(對待給付)
這是「反射性的」或「附帶的」請求,通常見於雙務契約糾紛中。
✔ 法律規定:
如果訴訟中同時涉及雙方的給付價額,訴訟標的價額以金額較高者為準。
也就是:
-
比較 A 要 B 給的金額
-
和 A 承認自己要給的價額
-
取最高者算訴訟標的價額
✔ 例子:
| 給付內容 | 金額 |
|---|---|
| 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貨款 | 100 萬 |
| 原告承認自己要交付的商品價值 | 60 萬 |
→ 訴訟標的價額 = 100 萬(取較高者)
? 總結重點
| 條文部分 | 意義 |
|---|---|
| 原告的對待給付不得扣除 |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時,不能扣掉原告自己要給的東西的價值 |
| 兩邊都有價額時取最高者 | 若同時涉及雙方的給付額數 → 取最高的金額作為訴訟標的價額 |
9
0
#6662409
想問B選項 : 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ㅤㅤ
我看民訴77 - 2是說
ㅤㅤ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ㅤㅤ
那在起訴前呢? 也一樣不算嗎?
ㅤㅤ
因為題目沒有明確提到前後這個點
4
0
#7045641
(A)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0
0
#7457642
28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法院認定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起訴)
(B)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者,應併算其價額( 不併算)
(C)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不得)
(D)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訴法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0
0
#7356615
民事訴訟法§77-1: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1.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5.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2.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3.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4.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5.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A:以起訴時之交易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ㅤㅤ
民事訴訟法§77-2:數項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1.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2.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2.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B:不予併算。
ㅤㅤ
民事訴訟法§77-3:原告應負擔對待給付之計算
1.原告應負擔之對待給付,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2.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2.原告並求確定對待給付之額數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給付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C:對待給付是原告應負擔的義務,不得從訴訟標的之價額中扣除。
ㅤㅤ
民事訴訟法§77-11:分割共有物涉訟其價額之計算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D:正確。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