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裁判書公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書具個案性、事件性,如隱去當事人姓名,將無法讓一般民眾信服, 喪失人民監督司法之機制,權衡司法公信與個人隱私,應以公開自然人 之姓名為原則,但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 人之資料
(B)為透過資訊透明化達到檢視檢察官起訴品質之目的,強化社會公眾監督 檢察官之職權行使,並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兼顧公眾利益及當事人權益, 起訴書應於法院所為刑事裁判確定後予以公開
(C)裁判書內容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 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不得揭露,應予遮隱;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為有必 要者,不在此限
(D)裁判書若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當事人、被害人或證人之個人資料者, 其姓名應予遮隱並以代號替換,又但凡住址、公司名稱、工作處所名稱、 職業、職稱、學校、年級、事件發生年月日時、事件發生地點等可能足 資識別當事人之資訊,均應予遮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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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8), C(12), D(14), E(0) #3866207
統計: A(9), B(58), C(12), D(14), E(0) #3866207
詳解 (共 1 筆)
#7472265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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