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的位階為:
(A)單位預算
(B)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C)附屬單位預算
(D)分配預算
統計: A(822), B(926), C(3001), D(648), E(0) #3048768
詳解 (共 10 筆)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的位階為:
(A) 單位預算
(B)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C) 附屬單位預算
(D) 分配預算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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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預算法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在中央政府總預算中的位階是「附屬單位預算」。而各校的校務基金,則是在此之下進一步編製的「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這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
? 第一層:校務基金整體——附屬單位預算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2條的規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簡單來說,「校務基金」是政府「特種基金」的一種,所以在編列預算時,它是以「附屬單位預算」的型態出現。這樣的設計,是為了賦予大學更大的財務自主權,讓學校能更彈性地運用經費來支持校務發展與提升教育品質。
? 第二層:個別大學校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由於全國有多所國立大學,為了清楚呈現每一所學校的財務狀況,在中央政府總預算的編製上,會將各校的校務基金進一步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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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會作為校務基金的整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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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項下,各國立大學(如台灣大學、清華大學等)會分別設置自己的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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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個別學校的校務基金,在預算編製上即被定位為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 總結
所以,當我們說「國立大學校務基金」時,指的是在中央政府總預算中以「附屬單位預算」形式存在的「特種基金」。而當我們說「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時,則是在此架構下的「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這題是否只能用背?
國立大學校務基金 :附屬單位預算
發布單位:基金預算處
政府經營之國營事業(即營業基金)及為應施政需要設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為各自獨立之財務、會計個體。依預算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凡政府直接投資經營之國營事業或成立之非營業特種基金,即為所謂之「附屬單位預算」。凡附屬單位預算再轉投資之事業或設立之基金,則稱之為「附屬單位預算分預算」。目前附屬單位預算分成兩類,其中「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即為國營事業預算,另「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即為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