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其後該抵押權因擔保債權清償而消滅,但乙不塗銷抵押權登記,則甲得對
乙行使何種權利以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C)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D)占有除去妨害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 B(837), C(33), D(42), E(0) #1696181
統計: A(92), B(837), C(33), D(42), E(0) #1696181
詳解 (共 1 筆)
#7468417
- 條文依據: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
- 法理應用:當甲的債權清償後,該抵押權在實體法上已經因為「隨同性(消滅上的卑屬性)」而自動消滅 [1, 2]。此時,乙的抵押權登記在法律上就變成了「無效的登記」。這個無效的登記繼續存在於地政機關的登記簿上,會導致甲的土地所有權圓滿狀態受到限制與妨害(例如甲想賣地或向別家銀行貸款會受阻)。
- 結論:甲身為土地所有人,為了排除這個無效登記帶來的妨害,依法應行使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中段的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乙協同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