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有關民法上代理人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B)授予代理權必須以授權書為之
(C)受監護宣告之人,精神恢復正常仍可為代理人
(D)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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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55), C(50), D(1258), E(0) #1696186
統計: A(121), B(55), C(50), D(1258), E(0) #1696186
詳解 (共 4 筆)
#7468423
- (D) 為正確選項:依《中華民國民法》第 104 條明文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這是因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歸屬於本人」承受,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如 7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未成年人)來說,不會損害其個人的私法上利益,因此法律允許他們擔任意定代理人(例如:媽媽叫 15 歲的兒子去幫忙簽收包裹或買東西)。
- (A) 為何錯誤:承上所述,代理人不需要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未滿 7 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即可。
- (B) 為何錯誤:授與代理權是一種不要式行為(《民法》第 167 條),口頭授權或以行為表示(如:表見代理)皆可成立,並不強制規定必須以書面或授權書為之。
- (C) 為何錯誤: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15 條)。即使他精神暫時恢復正常,只要法院尚未依法撤銷其監護宣告,他在法律上依然不具備行為能力,故仍「不得」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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