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不得私有之土地已成為私有者,政府得依法如何處理?
(A) 徵收
(B) 照價收買
(C) 購買
(D) 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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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4), C(0), D(6), E(0) #3385204
統計: A(106), B(44), C(0), D(6), E(0) #3385204
詳解 (共 2 筆)
#7478830
第 三 章 地權限制
第 14 條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一、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
名勝古蹟。
二、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
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第 14 條
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一、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之
名勝古蹟。
二、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有經營或使用古蹟土地需要,並經中央文化
主管機關認定古蹟土地移轉為其所有可助於古蹟保存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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