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據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① 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 ② 公立高中正式教師 ③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5個月的退休教師④ 剛過完20歲生日的大學生
(A)①④
(B) ② ③
(C) ③④
(D) ① ②
統計: A(2149), B(229), C(439), D(550), E(0) #3010311
詳解 (共 7 筆)
*例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為嘉義市與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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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超過四個月的國民即有資格成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但根據國民法官法第13條、14條和15條的規定,以下身分的人將無法成為國民法官:
若有犯罪行為或人身自由被依法拘束,例如正在服刑的犯罪者,或因公務行為被免職懲處的公務員。
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如被法院裁定需接受監護或輔助的人。
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的人。
由於職業背景特殊的人,例如律師、法學教授、前司法人員、在役或退役的軍警人員等。
與案件有關聯、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無法公正審理的人。例如:被害人、現任或曾任被告或被害人的配偶、八等親內的血親、五等親內的姻親或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正確答案為 (A)(即包含 ① 與 ④)。
解析
依據《國民法官法》關於選任資格、消極資格與居住年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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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國立大學刑法學教授(不得選任 - 消極資格): 依《國民法官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具有法律專業身分或學者(如律師、公法學者、法學教授等)因專業背景可能影響同務國民法官之獨立判斷,屬於除外之專屬職業(禁止選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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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公立高中正式教師(得被選任): 公立高中教師不屬於《國民法官法》第 13 條至第 15 條規定排除的消極資格人員,亦非公務員服務法特別排除對象,因此具有被選任資格。(註:若因教學勤務調配困難,得依第 16 條規定於通知時向法院申請「拒絕」擔任,但非「不得」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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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5個月的退休教師(得被選任): 依《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法官之基本資格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3 歲,且在該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者」。居住滿 5 個月已超過 4 個月之門檻,且退休教師無其他消極資格限制,具備選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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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剛過完20歲生日的大學生(不得選任 - 年齡不符): 依《國民法官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擔任國民法官須「年滿 23 歲」。剛滿 20 歲未達法定義定之 23 歲年齡門檻,因此不得選任。
綜上所述,不得被選任者為 ①(刑法學教授)與 ④(未滿23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