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那些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①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②經濟弱勢者 ③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④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⑤景氣低迷、經營虧損
(A)①②③④
(B)②④
(C)①③
(D)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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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2), C(7), D(5), E(0) #396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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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4916
稅捐稽徵法 第 26 條 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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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776
B 正確原因與其他選項分析 本題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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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1579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第 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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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475
稅稽法第26條、第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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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圈圈2、圈圈4→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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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1條第1項:
有3種情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圈圈1、圈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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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571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與第 26 條之 1 的完整條文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特定情形之分期繳納申請)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一、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 三、其他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認定符合分期繳納地方稅之事由。
* 前項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年;其應加計利息之規定,自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征收。但其他法律或地方自治團體就主管地方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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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4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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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26條 1.納稅義務人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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