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如果警察行政機關作成有瑕疵之行政處分,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
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
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統計: A(400), B(4916), C(501), D(915), E(0) #1808162
詳解 (共 5 筆)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 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 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A)行政處分有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時,雖然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並非無效,且有管轄權之機關就該事件仍 應為相同之處分,原行政處分仍須加以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B)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 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行政處分必須記明之理由而未記明,都屬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不得事後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D)行政處分之內容有誤寫時,應得依申請或職權撤銷後重新作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備份用
(B) 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2 項,若處分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比法定的還要長,且當事人信賴該錯誤告知而遲誤法定期間,只要在原告知期間內提出救濟,皆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A) 錯誤:依據第 115 條,違反土地管轄之處分,若有管轄權機關仍應為相同處分時,「無須撤銷」。
(C) 錯誤:依據第 114 條,未記明理由屬於「程序瑕疵」,是可以事後補正的,並非直接導致無效。
(D) 錯誤:依據第 101 條,處分如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處分機關應隨時或依申請「更正」,而非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