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農會總盈餘分配中,提撥作農業推廣、訓練、文化及福利事業費的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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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5), C(0), D(0), E(0) #3679066

詳解 (共 1 筆)

#7456864

第 40

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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