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酒後駕駛撞傷路人,在警察到場前,甲教唆坐於副駕駛座的妻子乙告訴警察車子是她開的,乙擔心 甲酒駕被發現,遂依甲指示向警察表示她是駕駛人。乙成立何罪?
(A)偽造證據罪
(B)脫逃罪
(C)湮滅證據罪
(D)頂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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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0), D(87), E(0) #4002263
統計: A(2), B(1), C(0), D(87), E(0) #4002263
詳解 (共 3 筆)
#7491280
答案選 (D)。
補教名師秒殺解析
這題是刑法分則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最經典、出題率最高的日常實務題(頂替與湮滅證據之區分)!解題核心在於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4 條 的構成要件行為。
只要抓到「代替承擔罪名」與「處理犯罪物證」的差別,3 秒鐘就能劃記答案!
關鍵:看「乙」具體做了什麼行為?
- 題目明文:乙「向警察表示她是駕駛人」。
- 在刑法學理與實務上,這種「自己明明不是犯罪人,卻向司法警察機關虛捏事實,將犯罪出攬到自己身上,使真正的犯罪人隱避」的行為,就是最典型的「頂替」。
- 依 刑法第 164 條第 2 項 規定:「頂替犯人或藏匿犯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乙的行為完全該當頂替罪,直接鎖定答案 (D)!
逐一選項錯處:
- (A) 錯誤、(C) 錯誤(國考大陷阱:頂替是頂替「人」,湮滅是處理「物」)
- 刑法第 165 條的「偽造、湮滅、隱匿刑事證據罪」,其處罰的對象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的『關係物證、書證』」(例如:幫忙把撞人的車子開去報廢、幫忙洗掉車上的血跡、把酒駕的酒測單撕毀)。
- 乙今天只是「動口說謊承認自己是駕駛(冒名頂替)」,她並沒有對任何物理上的證據進行偽造或湮滅。依實務見解,冒名頂替犯人,屬於第 164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直接論以頂替罪,而不論湮滅或偽造證據罪。
- (B) 錯誤:乙既沒有被逮捕拘禁,也沒有幫助他人從國家機關手中逃跑,與脫逃罪毫無關聯。
重點筆記(魔鬼細節延伸)
這題如果繼續往下考,還隱藏了兩個全台灣考生都必須知道的連鎖考點:
- 「乙」可以減免刑責嗎?(親屬特別規定)
- 依 刑法第 167 條 規定,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血親犯藏匿、頂替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乙是甲的妻子,雖然成立頂替罪,但法官在量刑時可以幫她打折或免罰。
- 「甲」教唆妻子頂替自己,甲有沒有罪?(不罰之後行為 / 防禦權)
- 實務見解(有罪):最高法院認為,犯人自己隱避不罰(因為人性自衛本能),但如果「教唆他人(即把別人拖下水)」來頂替自己,這已經濫用了期待可能性,不屬於正當防禦權的範圍,因此甲仍會成立「頂替罪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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