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並約定由乙管理該地,嗣後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而無 人繼受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拋棄無效
(B)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丙所有
(C)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乙所有
(D)拋棄後其應有部分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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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24), C(56), D(1047), E(0) #3563723
統計: A(39), B(624), C(56), D(1047), E(0) #3563723
詳解 (共 7 筆)
#7322509
依《民法》第764條第1項規定,物權得因拋棄而消滅。共有人依同法第819條第1項,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拋棄即屬處分之一種。惟共有人拋棄應有部分後,該部分所有權消滅,因不動產不得先占取得,且無其他共有人當然承受之規定,故依土地法第10條及實務見解,應由國家取得所有權,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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