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法嚴格證明法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認定事實,不必受鑑定報告之拘束
(B)筆跡是否相符,應送請鑑定,不得由法官自行認定
(C)法院得單憑告訴人之片面告訴,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
(D)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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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3), B(682), C(54), D(401), E(0) #3563730
統計: A(713), B(682), C(54), D(401), E(0) #3563730
詳解 (共 10 筆)
#6744018
(D) 沒收的事實及沒收的範圍,均應經嚴格證明--不須經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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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條-2立法理由ㅤ
二、本次修正有關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徵,其範圍及於違法行為所得、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
三b 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
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而所謂認定顯有困難,指沒收
之範圍與價額之相關事實已臻明確,無庸另行估算認定者而言。例如收受賄賂罪
之賄款數額已在判斷該罪之構成要件時明確認定之,既無疑義,自無另行估算之
必要。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考量其範圍及價額並不具有特定性,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七十
三b 條之規定,明定在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估算之,以符實務需求。另因犯罪所
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僅需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而所謂認定顯有困難,指沒收
之範圍與價額之相關事實已臻明確,無庸另行估算認定者而言。例如收受賄賂罪
之賄款數額已在判斷該罪之構成要件時明確認定之,既無疑義,自無另行估算之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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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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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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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594
法院主要自由心證,要在所有證據中取捨較符合邏輯與日常生活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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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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