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出售 A 屋予乙並完成交付後,現正由乙占有使用中,甲又出售 A 屋且移轉其所有權於善意之丙。試問乙對丙可主張何種權利?
(A)乙得主張不當得利
(B)乙得行使撤銷權
(C)乙得行使代位權
(D)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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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442), C(163), D(1998), E(0) #309508
統計: A(250), B(442), C(163), D(1998), E(0) #309508
詳解 (共 10 筆)
#280500
另外簡單的來看,所謂冤有頭債有主,這邊分別是甲、乙的債之關係和甲、丙的債之關係。
乙、丙間並無直接發生任何法律行為或債之發生,乙的權利受損害自然是找甲而不是找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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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86
此為一屋二賣
甲對乙為債務不履行(不動產所有權未移轉予乙),甲對善意之丙則為完成不動產交易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甲、丙間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有效。乙只能對甲提出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或待催告後不成解除契約並提出損害賠償
以上為個人小小見解…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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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2865
17.甲出售 A 屋於乙,交付乙使用後,甲又將該屋出售於丙,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丙。乙對甲得主張:
(A)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B)抵銷權
(C)代位權
(D)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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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490
不動產所有權為登記生效,所以乙就算占有使用仍未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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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41
不是善意…那這種我看就要找法官來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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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09
甲乙跟甲丙之間有關係,乙丙之間無任何關係。不好意思,借這個地方做個筆記,加深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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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70
不是善意,不就是串通虛偽意思表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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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99
那假如丙是事先知道 不是善意的話 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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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57
看錯了...是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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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4862
1. 債權相對性原則
依據債權相對性,契約關係僅存在於簽約當事人之間。乙的買賣契約只能對「甲」主張,乙與丙之間完全沒有任何法律或契約關係。
2. 物權變動與公示原則(物權優先於債權)
-雖然甲先把 A 屋交付給乙占有,但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民法第 758 條)。
-丙已經依法登記取得 A 屋的所有權,丙才是 A 屋真正的合法所有人。
乙雖然占有 A 屋,但僅取得對甲的債權,不能以此對抗已取得物權的丙。
3. 乙該如何救濟?
乙不能對丙主張任何權利(不能要求丙返還、不能主張不當得利或撤銷)。
乙只能找甲追究責任:因為甲已將房屋移轉給丙,導致甲對乙的給付陷入「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A) 乙得主張不當得利❌錯誤。
丙係依據與甲合法有效之買賣契約與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B) 乙得行使撤銷❌錯誤。
(B) 乙得行使撤銷❌錯誤。
民法第 244 條之債害撤銷權,原則上僅適用於無償行為;若是對價相當的有償行為,須受益人(丙)於受益時亦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才能撤銷。本題丙為善意,故乙不得行使撤銷權。
(C) 乙得行使代位權❌錯誤。
(C) 乙得行使代位權❌錯誤。
代位權(民法第 242 條)需以「債務人(甲)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丙)之權利」為前提,本案中甲丙間交易已完成,甲對丙無權利可資行使,乙自然無從代位。
(D) 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正確。
(D) 乙無法主張任何權利⭕️正確。
乙對丙無任何直接法律權利可資主張(冤有頭債有主,乙應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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