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在開標後發現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 標,機關應採取的行動是什麼?
(A) 允許廠商修改文件
(B) 繼續評審,根據情況決定
(C) 將廠商列入黑名單,但繼續評審
(D) 不決標予該廠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8), C(62), D(394), E(0) #3895504

詳解 (共 2 筆)

#7379039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7492704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ㅤㅤ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7&flno=5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