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非因過失,基於錯誤將A物出賣並讓與於乙。事後甲發現並立即向乙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
表示,請問甲得基於何種權利,請求乙返還A物?
(A)侵權行為回復原狀請求權
(B)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占有返還請求權
(D)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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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131), C(300), D(2742), E(0) #2517323
統計: A(160), B(1131), C(300), D(2742), E(0) #2517323
詳解 (共 4 筆)
#4628777
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第114條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第179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參酌以上法條,
甲基於錯誤的意思表示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經撤銷的意思表示,買賣合約無效,
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原因占有A物,致甲受損害,甲應依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A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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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基於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甲非因過失]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基於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甲非因過失]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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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甲基於錯誤,且非因為自己的過失,所以可以撤銷此買賣契約,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乙持有物品變為「無法律上原因」,甲即可依第179條,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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