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申請案件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 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多久送請該委員會審查?
(A)一週內
(B)二週內
(C)三週內
(D)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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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29), C(9), D(275), E(0) #641634

詳解 (共 2 筆)

#2364167
第六條 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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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8942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一個月內

解析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案應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審查者,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送請該會審查,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完竣,並提出審查意見。」

這個條文規範了兩段式的「一個月時間限制」,非常好記:

  1. 公所受理後:要在 一個月內 送交「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簡稱土審會)審查。

  2. 土審會收到後:也必須在 一個月內 審查完畢並提出意見(必要時兩者各可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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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6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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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6 原住民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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