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國二學生大同因長期曠課,且被警方發現經常與深夜流連夜店之不良分 子交往,並有逃家、出入不正當場所之行為,但尚未有具體觸犯《刑 法》法律之事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輔導與處置機制,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大同的行為屬於少事法所規範之「虞犯少年」,學校若發現此狀 況,應立即檢具事證,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對大同實施保護處分裁定
(B)大同雖然沒有觸犯刑法,但少年法院(庭)法官得因其經常逃家, 直接裁定對其施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制裁,以達社會 控制之目的
(C)最新修法已將「未滿 12 歲之兒童」全面納入少年法院之管轄範 圍,因此若國小兒童有類似曝險行為,亦一律由少年法院直接進行 司法審判
(D)新制採取「行政輔導先行原則」,大同若有曝險行為,應先由地方 政府的「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結合教育與社政資源進行輔 導;輔導無效時,少輔會方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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