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並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A) 7 歲之學童
(B)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C)國立大學總務處
(D)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統計: A(72), B(109), C(180), D(19), E(0) #4002729
詳解 (共 7 筆)
這題答案是 (C)國立大學總務處。關鍵是分清楚「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與「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一、什麼是行政程序的當事人能力?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下列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
自然人
-
法人
-
非法人團體
-
行政機關
-
其他依法令得為當事人者
? 當事人能力 = 能不能成為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
它和民法上的「完全行為能力」不是同一件事。
二、逐一判斷
(A)7歲學童 → 有當事人能力 ✅
自然人從出生開始,就具有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
所以:
7歲 ≠ 沒有當事人能力
但7歲兒童本身的程序行為能力可能受到限制,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 記憶:
年齡影響「行為能力」,不當然影響「當事人能力」。
(B)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 有當事人能力 ✅
即使受到監護宣告,仍然是自然人。
因此仍具有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
只是其程序行為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 所以:
受監護宣告 ≠ 無當事人能力
(C)國立大學總務處 → 無當事人能力 ❌ ← 答案
這是本題最重要的陷阱。
「國立大學」本身可能具有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地位,但:
國立大學總務處只是國立大學內部的組織單位。
它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也不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通常沒有獨立的權利義務主體地位。
因此:
國立大學總務處沒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 可以想成:
國立大學 → 主體
⬇
總務處 → 內部單位
不能因為有「處」這個名稱,就認為它具有獨立當事人能力。
(D)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有當事人能力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一定條件下屬於具有組織、代表性之非法人團體。
而《行政程序法》第21條明文將:
非法人團體
列為行政程序當事人。
所以具有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
三、考試版整理
| 選項 | 身分 | 當事人能力 | 理由 |
|---|---|---|---|
| A | 7歲學童 | ✅ 有 | 自然人 |
| B | 受監護宣告老人 | ✅ 有 | 自然人 |
| C | 國立大學總務處 | ❌ 無 | 只是內部組織單位 |
| D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有 | 非法人團體 |
⭐ 最重要觀念
「當事人能力」看的是「是不是一個可以成為行政程序主體的法律上單位」;不是看年齡,也不是看有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因此本題:
答案:C ✅
? 國考常見陷阱
可以直接背這組:
小孩 → 有當事人能力
受監護人 → 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團體 → 有當事人能力
機關內部單位 → 原則上沒有
也就是:
「能力」不等於「自己能不能行動」。
7歲兒童、受監護宣告者有當事人能力,但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程序行為;國立大學總務處則是連「當事人資格」都沒有。
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21條「當事人能力」。
一、什麼叫「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簡單講:
誰可以成為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
《行政程序法》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具有當事人能力:
1. 自然人
2. 法人
3. 非法人團體
4. 行政機關
5. 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當事人者
因此,不能只看有沒有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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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逐項判斷
(A)7歲之學童 → ✅ 有
7歲兒童雖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仍然是「自然人」。
所以:
有當事人能力
⚠️ 要注意:
當事人能力 ≠ 行為能力
7歲兒童有當事人能力,但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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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受監護宣告之失智老人 → ✅ 有
即使受到監護宣告,仍然是自然人。
因此仍具有:
當事人能力
只是其程序行為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
所以不要把:
無/限制行為能力
誤認成:
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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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國立大學總務處 → ❌ 沒有當事人能力
這就是答案。
「國立大學」本身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成為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但:
國立大學總務處只是國立大學內部的行政組織/內部單位
並不是獨立的行政機關,也不是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因此,國立大學總務處本身沒有行政程序上的當事人能力。
?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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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 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屬於具有一定組織及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
而《行政程序法》第21條將:
非法人之團體
列為具有當事人能力者。
所以 D 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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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題最重要的陷阱
一定要分清楚:
當事人能力 ≠ 行為能力
例如:
7歲小孩
→ 有當事人能力 ✅
→ 行為能力不足 ❌
受監護宣告老人
→ 有當事人能力 ✅
→ 行為能力受限制 ❌
而:
國立大學總務處
→ 只是內部單位
→ 沒有當事人能力 ❌
⭐ 答案:(C)國立大學總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