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出賣 A 地於乙,清償期屆至甲仍不履約。關於乙對甲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
(B)甲經乙催告於相當期限內履約而仍未履約者,乙得解除契約
(C)乙得減少價金
(D)乙得請求甲交付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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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22), C(1910), D(115), E(0) #3866415
統計: A(133), B(222), C(1910), D(115), E(0) #3866415
詳解 (共 5 筆)
#7347767
民法§348:出賣人之移轉財產權及交付標的物之義務
1.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2.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2.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A:正確。
D:正確。跟A是相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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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54: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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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59:物之瑕疵擔保效力1~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C:只有土地交付後有瑕疵(坪數短少、有掩埋廢棄物、受汙染)才會論及是否減少價金。本案是對方根本不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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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676
- (C) 乙得減少價金: 此為「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適用於標的物本身有缺損的情形(《民法》第354條、第359條),非單純清償期屆至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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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875
本題涉及買賣契約(民法第 345 條)中,出賣人發生「給付遲延」(債務不履行)時,買受人所得主張之權利:
- ❌ (A) 乙得請求甲移轉 A 地所有權
- 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規定,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其所有權之義務。因此,甲不履約時,乙依法仍得請求甲履行其所有權移轉之義務。
- ❌ (B) 甲經乙催告於相當期限內履約而仍未履約者,乙得解除契約
- 敘述正確。 依民法第 254 條規定(給付遲延之解除權):「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 (C) 乙得減少價金
- 敘述錯誤,故為本題選項目標。 「減少價金」是屬於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 359 條)的救濟方式(即買賣標的物本身有缺陷或不具備保證價值)。本題甲是時間到了卻「不履行契約(給付遲延)」,並非「交付有瑕疵的土地」,因此乙不得主張減少價金。
- ❌ (D) 乙得請求甲交付 A 地
- 敘述正確。 同樣依民法第 348 條第 1 項,出賣人移轉所有權與「交付標的物」為主要義務,乙自然有權請求甲交付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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