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吳爸預立「代筆遺囑」有效性為何?
(A)有效,有三位見證人
(B)無效,見證人不得為受遺贈人
(C)部份有效,有關受遺人 300 萬元部份係屬無效
(D)只要程序合法,同時是經由吳爸簽名,係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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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68), C(6), D(12), E(0) #3164748

詳解 (共 2 筆)

#7019080
1. 題目解析 在本案例中,吳爸在其遺囑...
(共 5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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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718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無效,見證人不得為受遺贈人
法律解析
根據我國民法關於「代筆遺囑」與「見證人資格」的規定,本案的遺囑完全無效,原因如下:
見證人資格限制:民法第 1198 條明確規定,「受遺贈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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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不得為見證人:根據信託法第 6 條規定,遺囑信託的「受託人」同樣不得作為該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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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違法事實:遺囑中提及的張三、陳大年、吳正義 3 人,既是「受遺贈人」(平分 300 萬元),張三又是「受託人」。他們同時擔任該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完全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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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無效:代筆遺囑依法必須有 3 位以上合格的見證人。由於本案的 3 位見證人全部不具備法定資格,導致該遺囑因法定程序不符而自始全部無效(並非僅有 300 萬元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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