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關於過失程度與注意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重大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一般人之注意
(B)具體輕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C)抽象輕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D)對於侵權行為過失之認定,應以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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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2), B(233), C(220), D(515), E(0) #3428267
統計: A(1402), B(233), C(220), D(515), E(0) #3428267
詳解 (共 7 筆)
#6982863
(A) 重大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一般人之注意 (正確)
(B) 具體輕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應改為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C) 抽象輕過失係指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應改為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D) 對於侵權行為過失之認定,應以一般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 (應改為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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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7607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不符合行業中多數專家應有的水準。(依照法律抽象訂出的模範)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
行為人對待這件事的注意程度,和照顧自己平時的事物沒有一樣。(依照行為人具體的生活個案)
重大過失(欠缺一般人之注意):
連一般普通人都不該犯的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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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屬於抽象輕過失,主要是為了維持社會共同生活安全,促使社會成員在日常活動中保持合理的謹慎,避免他人遭受不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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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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