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相當於訴願程序?
(A)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復查程序
(B)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申訴程序
(C)律師法規定之覆審程序
(D)會計師法規定之覆審程序
統計: A(231), B(284), C(162), D(553), E(0) #4026759
詳解 (共 5 筆)
這是一題行政法(特別是行政救濟程序與訴願前置主義)的經典考題。
正確解答:(D) 會計師法規定之覆審程序
選項解析與核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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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依據司法院 釋字第295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的懲戒覆審決議,實質上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因此,受懲戒人若不服,無須再經過訴願程序,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所進行的「覆審程序」在法律效果上即相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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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屬於訴願先行程序而非訴願本身):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復查程序」,是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時,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的程序。這屬於提起行政訴訟前的「訴願先行程序」(必須先經復查未獲變更,才視為已依法提起訴願),它本身是訴願的前置階段,而非訴願程序或相當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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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屬於內部行政救濟/機關內部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申訴、再申訴」程序,主要是針對未具行政處分性質的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所提出的救濟。其中的「申訴」並非訴願程序,其性質比較類似機關內部的權益維護或再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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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舊法或特定專門職業人員法規中對律師懲戒的救濟設計與會計師不同,實務上考試選出之法定標準答案為對應釋字第295號的會計師法覆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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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之替代):
是指該救濟程序的層級與功能直接等同於訴願。當事人只要不服原處分,走完這個程序之後,如果還是不服,不需要再經過訴願,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實務見解,會計師懲戒之覆審、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等,皆屬於相當於訴願之程序。 -
訴願先行程序(訴願的前置關卡):
是指在提起訴願「之前」,法律規定必須先請原機關自我審查的關卡。走完這個程序如果不服,接下來還是必須提起訴願ㅤㅤㅤㅤ,不能直接上法院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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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依會計師法規定,對於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不服,可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該覆審在性質上即「相當於訴願程序」,覆審決定後若仍不服,即可直接打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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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屬於「訴願先行程序」):稅捐稽徵法之復查是訴願的前置關卡。納稅人收到稅單不服,必須「先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再提起訴願」,最後才去行政法院。因此它叫先行程序,不叫相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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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層級未達訴願):公務人員保障法中的救濟分為「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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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針對重大權益(行政處分),性質才相當於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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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再申訴:針對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工作條件(非行政處分),不對外發生行政訴訟問題,不相當於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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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屬於司法或擬司法程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78 號解釋,律師懲戒委員會與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性質等同於法院(屬於擬司法機關),其覆審程序在性質上屬於實質審判,與屬於行政救濟的訴願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