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甲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之情事,將之移送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經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業 6 個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將決議結果函送甲,甲不服該停業處分, 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何機關為被告?
(A)高雄市政府
(B)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C)高雄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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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781), C(319), D(19), E(0) #4026766
統計: A(383), B(781), C(319), D(19), E(0) #4026766
詳解 (共 5 筆)
#7653509
題目在問什麼?
「甲建築師被罰停業 6 個月,他覺得不服氣想告到法院。請告訴法院,起訴狀上面的『被告欄』到底要填誰?」
白話概念解析
在法律上,「誰做了行政處分,被告就是誰」(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 但實務上常常會遇到「權限委任」的情況——就像老闆(高雄市政府)把特定權限交給經理(工務局)去辦理,而且對外名義是用經理(工務局)自己的名義蓋章發文。這時候發生爭議,受處分的人就要去告那個「實際上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的經理(工務局)。
第一步:看誰發文給相對人(處分機關) 題目提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將決議結果函送甲」 ➔ 表示最後具名發出行政處分的公文主體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第二步:套用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 處分機關 = 被告機關 ➔ 既然是以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的名義作成處分,被告就是「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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