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未婚無子女,父母雙亡,亦無兄弟姊妹。甲有房屋一棟,向乙銀行貸款
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並為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甲立遺 囑,將該房屋遺贈於丙。某日,因鄰居丁引爆瓦斯,致該房屋毀損滅失。 甲送醫急救 3 天後死亡。房屋之賠償金額總計 300 萬元,由何人取得權利?
(A)乙
(B)丙
(C)乙、丙共有
(D)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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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6), B(632), C(350), D(109), E(0) #3225284
統計: A(2636), B(632), C(350), D(109), E(0) #3225284
詳解 (共 9 筆)
#6157911
抵押權-物權、贈與-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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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原則上優先債權,所以才由乙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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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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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7546
法條不是民法881第一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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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657
民法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抵押人為給付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抵押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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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10
假設你是乙銀行,甲跟您貸款500 萬,抵押房子給你、設定抵押權且列為第一順位。結果房子被毀,賠償金才300萬,如果還要跟其他人分?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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