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裁處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妨害自由罪,經判決拘役者
(B)商業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犯恐嚇取財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月
(C)商業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罰金2萬元
(D)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妨害秘密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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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4), C(43), D(121), E(0) #3923837
統計: A(39), B(64), C(43), D(121), E(0) #3923837
詳解 (共 3 筆)
#7460645
整理及口訣:(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第 18-1 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注意:⚠️沒有停止營業。也不用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本條勒令歇業,口訣:
犯妨害風化罪(蜂)
犯妨害秘密罪(蜜)
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煎)
犯妨害自由罪(油)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飯)
第63條: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注意:⚠️沒有停止營業。也不用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本條勒令歇業,口訣:
犯妨害風化罪(蜂)
犯妨害秘密罪(蜜)
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煎)
犯妨害自由罪(油)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飯)
第63條: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 7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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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1 條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
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
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
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
、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A 未達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B 無恐嚇取財罪
C 未達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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