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35 歲之某甲因涉嫌淘空公司,經檢察官逮捕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某甲犯罪嫌疑重大,向法院聲請
羈押。下列有關偵查中選任辯護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B)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
(C)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可以將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的證據資料,透露給記者
(D)某甲在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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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3161), C(79), D(420), E(0) #3034477
統計: A(310), B(3161), C(79), D(420), E(0) #3034477
詳解 (共 10 筆)
#5859354
(A)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某甲的女友並非某甲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不得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
(C)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可以將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的證據資料,透露給記者→辯護人得於羈押審查程序中獲知證據資料,但基於偵查不公開,不得透漏給外界
(D) 某甲在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對某甲的人身自由影響甚鉅,為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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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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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854
刑事訴訟法第29條[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題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決定羈押與否的主體是審判長(及其他法官)而非檢察官,因此羈押庭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而非偵查程序,所以此時選任辯護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29之適用,以上供參。
題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決定羈押與否的主體是審判長(及其他法官)而非檢察官,因此羈押庭是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審判程序而非偵查程序,所以此時選任辯護人亦有刑事訴訟法第29之適用,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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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416
請問D選項?
偵查中指定辯護不是只有這兩個情形嗎?
1.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2.具原住民身分
當事人在偵查的時候不找辯護人應該沒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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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9674
A) ❌ 某甲的女友可獨立為某甲選任辯護人——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僅限於「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某甲之女友不具上述身分,故不得獨立為甲選任辯護人。
(B) ✅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原則上必須是律師——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29條本文規定:「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於偵查中,被告所選任之辯護人自應以律師為原則。雖審判中得經審判長許可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同條但書),然此一例外規定於偵查程序並不適用。故偵查中被告選任之辯護人,原則上必須為律師。
(C) ❌ 某甲選任的辯護人,可以將在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的證據資料,透露給記者——錯誤。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項之明文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所持有之卷宗及證物,不得公開揭露。」故辯護人不得將羈押審查程序中所獲知之證據資料透露予記者,否則即違反上開規定,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D) ❌ 某甲在偵查中無辯護人亦無妨——錯誤。
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據此,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被告不得無辯護人,審判長依法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之義務,以確保被告之防禦權。故選項(D)之敘述與法律規定不符。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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