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開狀銀行接獲信用狀項下單據,如欲拒付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拒付之通知書應明確表明拒付之意旨
(B)拒付通知須敘明單據一切瑕疵及單據正本留候處置或退還提示人
(C)得徵詢進口商意見,是否拋棄瑕疵之主張
(D)拒付之理由可由事後之往來交涉電文內再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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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77), C(159), D(1571), E(0) #1908251

詳解 (共 1 筆)

#7501175

在標準的國際貿易信用狀架構中,各角色的對應關係如下:

  • 買方(買主)= 進口商 = 信用狀申請人(Applicant)

    • 買方為了向國外買貨,向自己的往來銀行(開狀銀行)申請開立信用狀,以銀行的信用替自己做擔保。

  • 開狀銀行(Issuing Bank)

    • 受進口商委託開出信用狀,承諾只要出口商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的單據,開狀銀行就保證付款。

  • 賣方(賣主)= 出口商 = 信用狀受益人(Beneficiary)

    • 出貨後備妥各項商業單據(發票、提單等),向銀行提示單據以收取貨款。

為什麼開狀銀行可以找進口商「徵詢意見」?

依《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第 16 條 b 款規定:

  1. 獨立審查: 開狀銀行審查單據時,發現出口商送來的單據有瑕疵(例如提單日期稍有出入、品名有些微錯字),銀行本來可以直接拒付。

  2. 商業考量: 但在實務上,進口商往往急著要提貨,或者認為這些小瑕疵無傷大雅。

  3. 徵詢拋棄瑕疵(Waiver): 因此開狀銀行可以主動問進口商:「單據有這些瑕疵,你是否願意接受(拋棄瑕疵主張)並付款贖單?」

    • 若進口商同意拋棄:進口商補足款項,銀行付款給出口商,進口商拿單據去提貨。

    • 若進口商不同意拋棄:開狀銀行就正式發出「拒付通知」給提示單據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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